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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新法院对拒不配合法院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据悉,此次对妨碍执行的物业公司类协助执行义务人采取的高额罚款司法强制措施尚属全市首次。
据了解,高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王诗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诗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麓山国际社区的房屋。2017年7月28日,法院执行人员协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等前往上述房屋处开展评估工作,但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工作人员以需经领导批准为由拒绝放行。
为维护司法权威,高新法院于当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鉴于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并出具了悔过书,依法将罚款金额变更为20万元。
目前,物业公司已将罚款缴至高新法院。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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