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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都江堰所有新建工程,都必须按照8度设防施工。昨日记者获悉,都江堰市建设局下发《关于全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全市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加固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提高全市所有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新建工程必须8度设防
《通知》提出,都江堰市原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5·12”地震大大超过原抗震设防烈度,造成全市建筑大面积损毁。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因此需要重新就全市新建工程(包括新开工工程和新报建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定下标准。
《通知》要求,全市所有新建工程应按照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其中一般房屋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通知》还要求,经抗震鉴定需实施抗震加固,并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房屋建筑(包括在建房屋建筑),也应当按照上述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房屋如何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
《通知》提出,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应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其中,原工程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的房屋建筑,分成三个时间段进行鉴定。1992年7月 1日以前设计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进行鉴定;1992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设计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鉴定;2003年1月1日以后设计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鉴定。
抗震鉴定工作应在对工程场地、设计、施工、材料及震害现状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必要分析验算的基础上,提交抗震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作出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结论,提出是否需要加固的建议。 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此外,抗震加固设计应依据《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和《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程》等规范规程进行。 加固设计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鉴定报告的意见,综合考虑房屋的后续使用年限,做到符合标准、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使用,原则上不得增加荷载,并不应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质、不增加建筑规模。若需改变使用功能、性质和增加建筑规模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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