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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修订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自住的”修订为“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修订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但“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拟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此增加了一个条件,“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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