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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记者文强)9月29日,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支持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11月1日起将施行调整后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成公积金贷〔2019〕1号)。
“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任人告诉记者,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取消原“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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